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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

长理工大综[2003]4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通知精神,结合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成人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的函授站。

第三条 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是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负责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机构,全面负责函授站的设置、管理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函授站主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学生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函授站是继续教育学院对成教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校外机构。是继续教育学院联系设站单位、函授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同时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函授站名称一律统称为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某单位函授站或开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某地函授站。

二、设 置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区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与设站单位协商建立函授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函授站布局合理,根据行业、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交通条件和生活设施等情况,省内:一个地市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函授站;省外:一个省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函授站。一般不在县级以下地区建站。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设站地点办学,不允许设立站外站或站外点。

3、函授站开设的专业必须是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已设置的专业,不得开设脱产办学形式、专业。

4、继续教育学院对拟建站单位要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办学指导思想、依法依规意识及办学基本条件等,考察组对建站单位的基本情况、考察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充足和稳定的生源。同一层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生源至少有30人以上。

2、能就地就近聘请到适应办学需要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3、能提供满足办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

4、能提供或筹集保证教学管理正常运行需要的经费。

5、有较为便利的交通、通讯以及安排任课教师和外地学员食宿等条件。

第八条 符合设站原则和设站条件,同意设置的函授站,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与建站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设站协议书。经函授站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才能设站招生。

第九条 已设立的函授站应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检,继续教育学院要督促和配合函授站做好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函授站,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三、职 责

第十条 主办高校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决定。

2、 制定招生计划,统一制定并公布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3、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开展教学工作,检查和监督函授站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教学环节的落实,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工作负责。

4、按要求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5、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并对考试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6、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发证、电子注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到位、准确无误。

7、每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函授站的办学情况,对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函授站予以表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办学行为不规范,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确保函授站办学行为规范有序。

8、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业务培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研究解决函授工作中的问题。

9、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完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工作。

10、依照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有关规定以及成人教育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和主办学校布置的有关任务。

2、制定本函授站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主办学校的招生规定,协助主办学校作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

4、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要求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5、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6、及时向函授学生公布面授时间、面授地点以及考试成绩。

7、严格按主办学校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函授生的考试、考查,狠抓学风、考风建设,

8、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按主办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9、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10、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函授站稳定。

11、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及时向主办学校和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函授站年检材料。

12、依照与主办学校签订的建站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1、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制,推荐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解决他们的编制及待遇问题。

2、加强对函授站的行政领导,定期研究、检查函授站工作。

3、为函授站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函授站工作中的困难。

4、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检查与考评;按照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主办学校建议,调整函授站管理人员。

5、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四、经 费

第十三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函授站的办学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违规操作。

五、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